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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籍分类-各论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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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 - 十九、自缢


  自缢身死者,两眼合、唇口黑、皮开露齿。若勒喉上,即口闭牙关紧,舌抵齿不出。又云:齿微咬舌。若勒喉下,则口开、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,面带紫赤色,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。两手须握大...更多

洗冤集录 - 二十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


  自缢、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,甚易辨。真自缢者,用绳索、帛之类系缚处,交至左右耳后,深紫色,眼合、唇开、手握、齿露,缢在喉上则舌抵齿,喉下则舌多出,胸前有涎滴沫,臀后有粪出。若...更多

洗冤集录 - 二十一、溺死


  若生前溺水尸首,男仆卧、女仰卧。头面仰,两手两脚俱向前。口合,眼开闭不定,两手拳握,腹肚胀,拍作响,落水则手开、眼微开、肚皮微胀;投水则手握、眼合、腹内急胀。两脚底皱白不胀,头...更多

洗冤集录 - 二十二、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

  律云:“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

  ○伤损条限:“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”

  斗讼敕:“诸啮人者,依他物法。”

  元符敕《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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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 - 二十三、自刑


  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尸口、眼合,两手拳握,臂曲而缩,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势,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黄,头髻紧。 

  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。用食刀,即长三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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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 - 二十四、杀伤



  凡被人杀伤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头髻宽或乱,两手微握,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,皮肉多卷凸,若透膜,肠脏必出。

 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,必须争竞,用手来遮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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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 - 二十五、尸首异处


  凡验尸首异处,勒家属先辨认尸首,务要子细。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,次量首级离尸远近,或左或右,或去肩脚若干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脚腿,各量别计,仍各写相去尸远近。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,...更多

洗冤集录 - 二十六、火死


 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,其尸口、鼻内有烟灰,两手脚皆拳缩。缘其人未死前,被火逼奔争,口开气脉往来,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。若死后烧者,其人虽手、足拳缩,口内即无烟灰。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...更多

洗冤集录 - 二十七、汤泼死


  凡被热汤泼伤者,其尸皮肉皆拆,皮脱白色,着肉者亦白,肉多烂赤。

  如在汤火内,多是倒卧,伤在手、足、头面、胸前。如因斗打或头撞、脚踏、手推在汤火内,多是两后 与臀、腿上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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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 - 二十八、服毒


  凡服毒死者,尸口、眼多开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间有血出。

  甚者遍身黑肿,面作青黑色,唇卷发疱,舌缩或裂拆、烂肿、微出,唇亦烂肿或裂拆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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